沅陵县御鑫城二期工程项目工地附近私建板房“7.5”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7月5日下午5时30分许,沅陵县御鑫城二期项目工地附近,谢绍情为曾良全私建板房施工中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工人钟世芳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6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2016年7月20日,沅陵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沅陵县御鑫城二期工程项目工地“7.5”坠落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龚玮任组长,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沅陵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7月5日下午5时30分左右。
2、事故发生单位:沅陵县居民谢绍情板房安装队。
3、事故发生地点:沅陵县御鑫城二期工程项目工地附近一私建板房处。
4、事故类别:坠落事故。
5、伤亡情况:死亡1人。
6、直接经济损失:76万元。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 谢绍情,男,32岁,湖南沅陵人,沅陵县御鑫城二期工程项目工地附近临时活动板房承建方。
2. 曾良全,男,45岁,湖南邵东人,沅陵县御鑫城二期工程项目工地附近临时活动板房建设方。
3.钟世芳,男,48岁,湖南桃江人,沅陵县御鑫城二期工程项目工地附近临时活动板房搭建人员。2016年7月5日,安装板房时从板房二层坠落死亡。
(二)临时活动板房搭建情况
1、临时活动板房工程情况
沅陵县御鑫城二期工程项目工地附近私建板房位于沅陵县御鑫城工区靠龙兴大道旁,板房占地面积约143平米,共两层,每层6间,每间7.2m×3.3m,为钢结构框架。
2、临时活动板房承包情况
2016年6月份,曾良全受沅陵县御鑫城二期工程开发商沅陵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邀约承建御鑫城二期工程18#号楼的土建工程。2016年6月28日,曾良全来沅陵御鑫城二期项目筹备前期工作。曾良全来到沅陵御鑫城之后,从项目工区的临时活动板房上得到了安装板房的联系方式就联系到了原板房承建人谢绍情,经两人协商,曾良全以每平米215元的单价向谢绍情采购活动板房,双方仅作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谢绍情在得到该订单后就与长沙盈辉活动板房公司联系从该厂商购买了板房材料,并请求长沙盈辉公司推荐几名专门安装板房的熟练工。随后,长沙盈辉公司就将谢绍情的联系方式推荐给长期从事板房安装的高某,高某与谢绍情取得联系后,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谢绍情以每平方米15元的安装费将安装任务承包给高某,高某负责找人安装。2016年7月4日晚上,高某伙同钟世芳等四人搭乘运输板房材料的车辆来沅陵进行安装任务。
(三)安全管理情况
曾良全将活动板房承包给谢绍情没有签定承包合同,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谢绍情将活动板房安装再次承包给高某,也没有签定承包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没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曾良全没有查看谢绍情的相关资质情况,谢绍情也没有查看高某等施工人员的相关资质情况。在搭建施工过程中曾良全、谢绍情没有对搭建施工进行安全综合管理,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给施工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在搭建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高空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7月5日,安装人员钟世芳等人未穿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未采取任何安全设施搭建活动板房,在下午5时40分左右,钟世芳站在二层钢梁上安装一横杆固定螺栓时,从约3米高的二层钢梁上坠落。
2、事故救援情况
当时在搭建现场查看搭建情况的曾良全在听到声响后,发现钟世芳面部朝下,趴在地上。曾良全一边马上喊在场的工友打120急救电话,一边安排在场的两名工人在哪里守着不要动他,他就和另一名工人去公路边等120急救车。大概过了10来分钟沅陵县人民医院的急救车到达现场。医生下车后立即对钟世芳进行检查,发现其已经死亡,医生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3、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由沅陵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调解,曾良全和死者家属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6万元人民币,进行了民事和解,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社会稳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钟世芳,违章作业,在离地面3米高空中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
(二)间接原因
谢绍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将承包的活动板房进行转包,未与承包人员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以包代管,未督促承包人员在安装过程中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三)事故性质
钟世芳违章作业、谢绍情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沅陵县御鑫城二期工程项目工地附近私建板房“7.5”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
谢绍情,沅陵县御鑫城二期工程项目工地附近私建活动板房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与安装人员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督促安装人员按章操作,未给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的人
钟世芳,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时,违章作业,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导致事故的发生,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沅陵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区活动板房的综合监督管理,加强隐患排查力度,督促隐患整改或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沅陵县住建部门要针对县城活动板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对法律法规存在的监管漏洞要及时制定监管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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