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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沅陵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和《2018年沅陵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发改局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8年07月20日 点击:70 【字体:

沅优办[2018]3号

 

县直相关单位:

《沅陵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和《2018年沅陵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点》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沅陵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2、2018年沅陵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点

 

 

沅陵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附件1

沅陵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有关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根据《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湘优办[2017]21号)、《怀化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怀优办〔20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评价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优化办”)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考核评价对象及分类

(一)经济管理部门(14个)。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地税局、县政府金融办、县国税局。

(二)社会发展部门(11个)。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文体广电新局、县卫计局、县人防办、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县扶贫办、县气象局、县地震局。

(三)司法执法监督部门(4个)。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食药工质局、县安监局。

三、考核评价内容及方式

围绕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项目建设环境等方面,采取正向计分与负向扣分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有关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基本分总分100分,由日常考核评价、专项考核评价和年度测评三部分组成,其中日常考核评价分值40分,专项考核评价分值30分,年度测评分值30分。各小项扣分以该项分值为限,扣满后不再扣分。日常考核评价采取常规检查、重点督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投诉举报办理、季度报告与日常工作统计等形式进行;专项考核评价由县优化办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测评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进行,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考核评价结束后,由县优化办汇总考核并审定。

(一)日常考核评价(40分)

1.基础工作(10分)

(1)年度工作部署(2分)。根据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度重点任务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员。未完成扣2分。

(2)转办事项办理(5分)。对县优化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件及案件线索,办理、答复、报结不及时的,每件扣0.5分;事实没有查清、责任追究不到位、报送情况不实的,每件扣1分。

(3)信息报送反馈(3分)。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工作情况,另在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年终总结。没有按时报送的,每次扣0.5分。

2.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共性考核评价指标,30分)

发生以下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各部门必须及时从严查处,启动问责机制。对查处追责不到位的、被上级部门查处的和性质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1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要求接入全省(市、县)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每项扣1分),因行政过错在电子监察系统被黄牌警告的(每项扣0.2分)、被红牌警告的(每项扣0.5分);

(2)未按规定落实涉企优惠政策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各项政策措施,或存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的;

(3)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接受服务监管对象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会员卡、宴请、游玩等行为的;

(4)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强迫缴纳会费或其他费用的;

(5)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违规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或违规涉企检查的;

(6)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资产和账户,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违法使用扣押财物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扣押财物损毁的;

(7)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或对欺行霸市、假冒伪劣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打击不力的;

(8)与企业签订合同(协议)后,无法定理由或因不可抗拒因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协议),给企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9)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强行阻工等破坏工程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10)招投标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未依法依纪依规查处违规招投标行为的;

(11)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企收费目录及其他应公开事项的;

(12)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或其他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专项考核评价(30分)

按照每年度《沅陵县优化经济环境工作要点》责任分工,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每项扣2分。

(三)年度测评(30分)

1.领导评议(5分)。邀请在职的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以上领导评分,综合得分取加权平均数。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5分)。随机选取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各30名参加评分,综合得分取加权平均数。

3.第三方评估(10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有关单位经济发展环境进行调查评估。

4.监督员测评(10分)。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员(企业负责人)进行测评,综合得分取加权平均数。

(四)加分事项

1.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3分。

2.相关经验做法被中央、省、市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每次加2分。

3.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获得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或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表彰的,每次加2分。

4.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经验做法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实施的,每项加2分。

5.加分事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加分,本项分值10分封顶。

四、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一)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业绩评定、干部选拔任用和部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评价结果按综合得分分类确定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4个等次。

1.优秀等次:综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且分类排名前20%的,确定为优秀等次。

2.良好等次:综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且分类排名前20%—50%(不含20%)的,确定为良好等次。

3.达标等次:除去优秀、良好等次单位后,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确定为达标等次。

4.不达标等次: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

(三)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县直部门,在全县通报表扬。

(四)对评为不达标等次的县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2018年沅陵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奋力实施“一极两带”和“一个中心,四个怀化”战略部署,大力实施“一中心三基地”发展战略,切实推进“一路一水一线”和“一带三园五区五县”建设,着力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六大专项行动,突出抓督办、抓典型、抓查处问责,擦亮牌子、形成震慑,充分发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和优化工作网络和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努力实现沅陵经济发展环境大转变、大改观,为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创造良好条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大力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专项行动。通过进企业、真帮扶、解难题,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增强发展信心。突出抓好分级帮扶,县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一个企业(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的要求开展帮扶行动。认真梳理落实和研究出台引导支持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对重要创新平台、创新企业、创新活动进行重点扶持。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等有关单位。各单位按职能职责牵头负责各项工作,下同。

二、大力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精神,及时跟进落实国家及相关部委降成本有关政策,充分挖掘我县减费降负潜力,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进一步降低要素成本,着力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

责任单位:县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大力开展开放环境大优化专项行动。对标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大力提升开放发展水平。创新外商投资管理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促进投资便利化。健全涉外涉侨涉港澳人士和企业权益保障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其在湘合法权益。加强涉外知识培训,开展涉外知识“进机关、进校区、进社区”行动,培育开放意识。

责任单位:县优化办、县商粮局等有关单位。

四、大力开展违规招投标问题专项整治。坚持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法纪追究并重,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等违规招投标行为。涉及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涉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公示;涉及党员干部、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问责。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优化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有关单位。

五、大力开展政策不落实问题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降成本专项督查和“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结果见效,增强企业“获得感”。

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室、县编办、县经信委牵头组织实施。

六、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清理纠正政府招商引资中的违约失信问题,集中协调解决一批项目和协议履约中的矛盾、争议和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规范PPP项目管理,加强对政府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严防履约争议和廉政风险。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责任单位:县优化办、县商粮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法制办等有关单位。

七、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大力促进投资和营商便利化。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精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全面清理各类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全面完成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工作,彻底整治“红顶中介”。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相关部门联合监管,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和明查暗访,严肃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肃查处“索、拿、卡、要”等行为。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食药工质局、县政务中心等有关单位。

八、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反垄断执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严厉打击欺行霸市、伪冒假劣等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县食药工质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商粮局、县法制办等有关单位。

九、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阻挠施工、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包强揽等恶意阻挠项目建设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和保护广大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反映解决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问题。

责任单位:县优化办、县重点办、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有关单位。

十、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严肃整治利益驱动办案、越权办案,着力解决企业诉讼“执行难”问题。改进执法方式方法,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查封、关停等措施。探索适合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审慎监管模式。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食药工质局等有关单位。

十一、对各类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严肃追责。建立和畅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建立案例通报常态化机制,对各类典型案例定期集中通报。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优化办。

十二、完善优化工作长效机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研究制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评办法,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优化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强化宣传引导,为优化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优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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