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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沅陵县久鼎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 沅食药工质罚决字〔2018〕254号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年06月25日 点击:121 【字体:

当 事 人:沅陵县久鼎木业有限公司

注 册 号:431222000006616

住 所:沅陵县凉水井镇云丛洞村岩屋潭组

法定代表人:杨仁贵

成立日期: 2009年12月15日

2017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年度报告情况时,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表明企业处于停业经营状态。2017年12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正式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未在法定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也未按照规定报送2015年度和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同时我局向沅陵县国税部门查证,发现该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手续。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该公司市场主体身份及未按照规定报送2015年度和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两份,证明该企业未在法定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表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一年以上。

证据四:沅陵县税务部门向我局提供的查询证明一份。证明该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手续。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已查证属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另外,我局已告知当事人有权就证据发表意见,但当事人未发表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法定登记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 2018年2月8日在我局门户网站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具有《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我们认为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予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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