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沅陵县官庄农机中心服务站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沅食药工质罚决字〔2018〕257号)
当 事 人:沅陵县官庄农机中心服务站
注 册 号:431222000002437
住 所:沅陵县官庄镇打虎坪
法定代表人:舒代双
成立日期: 1992年3月30日
2017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年度报告情况时,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表明企业处于停业经营状态。2017年12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正式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在法定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也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4、2015年度和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同时,我股室向沅陵县国税部门查证,发现该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手续;经实地检查发现已停止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未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该企业市场主体身份及未按照规定报送2013、2014、2015年度和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两份,证明该企业未在法定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表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一年以上。
证据四:沅陵县税务部门向我局提供的查询证明一份。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手续的事实。
证据五:限期办理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其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以上证据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已查证属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另外,我局已告知当事人有权就证据发表意见,但当事人未发表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法定登记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 2018年2月8日在我局门户网站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具有《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我们认为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一款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规定。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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