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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乡镇行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河长制行政执法权的暂行办法

作者:县政府办 来源:县政府办 时间:2018年05月22日 点击:2,517 【字体:

YLDR─2018─00003

沅政发〔2018〕2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乡镇行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河长制行政执法权的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强化行政执法的力度,扭转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部门“管不到”、乡镇政府“管不了”的现状,解决权力与责任脱节、管理与监督缺位、职责与职能错位问题,县人民政府决定将交通、海事、经信、水利、环保、林业、住建、农业、畜牧、国土等部门与河长制相关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苦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委托。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对辖区内(不含城区)的委托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确定委托执法的依据、主体、范围、程序以及对委托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的措施,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2.以民为本。按照关口前推、重心下移的原则,对部分容易导致群众人身、财产严重损失和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行政违法行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执法权,切实解决乡镇对辖区内违法行为有责无权的问题。

3.权责统一。实行“谁委托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委托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分工,切实做到权责统一。在委托执法过程中明确受委托乡镇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行使执法权的条件和程序。

4.精简高效。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及早纠正。按照行政执法的要求,全面推行“一支队伍执法”的集中执法模式,建立起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二、具体内容

(一)委托执法的对象和事项

1.委托对象: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接受委托执法的对象,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含城区范围)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项(具体事项由工作部门拟定)。

(二)委托执法的权限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委托具有下列权限:

1.对受委托事项行使日常行政检查权。

2.对受委托事项行使违法行为制止权。

3.对受委托事项行使行政处罚权。涉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期拆除"及对公民处50元(含)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1000元(含)以下罚款或警告等可以当场实施的行政处罚。

在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无权处理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调查取证,再及时报请委托机关处理。

(三)委托执法的程序

1.签订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执法采用书面委托的方式,由委托机关与受托机关签订书面的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事项、权限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等内容以附件(表格)的形式加以明确。委托书及附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2.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后,委托机关应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等有关的格式化法律文书在加盖单位公章后交付受委托机关。

3.受托机关在与委托机关签署委托书并取得委托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开展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职责分工

县河委会负责委托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实施。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核发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

县政法部门依法打击影响河长制执法工作的黑恶势力,为委托执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委托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l.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受委托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及时纠正受委托乡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积极协助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在受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委托执法事项的监督。

3.在接到受托机关报请处理的事项后,最迟48小时内派员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处理完毕后3日内告知受托机关。

4.制定委托执法事项目录,目录内容应包含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或罚款金额等要素。

5.将统一格式的相关法律文书交付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6.其它与委托执法有关的事项。

实施委托执法后,委托机关不得再行使委托执法事项的处罚权,但不免除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日常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执法机构、人员的落实。受托机关成立综合执法队。执法机构人员由受委托机关从其下属站办所中选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在编在岗人员组成,集中行使执法权,人数不少于10人。

2.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委托机关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委托机关的执法监督,并定期将行政执法案卷向委托机关备案。

3.在实施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超越执法权限的,应及时报请委托机关处理。

4.在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委托执法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先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委托机关报告。

5.保持执法队伍人员和数量相对稳定。

6.其它与委托执法有关的事项。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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