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明溪口镇村(居)民建房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实施生态立镇,旅游兴镇的发展战略,切实加强全镇村(居)民建房管理,规范全镇建设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的各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及修建临时建筑等其他建设行为。
第二章 规划控制
第三条 我镇目前制订出台有高砌头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凤滩旅游小镇建设规划等综合规划,以及胡家溪古寨修建性详规、白河谷景区旅游规划、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和沅澧山水精品旅游线路规划等各种专项规划,规划所涉及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执行各项规划。
第四条 沅凤公路两边10米和明陈公路两边5米范围内,以及其他村组公路两边3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房屋、棚点等建筑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先经县公路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批。
第五条 沅凤公路和明陈公路沿线,已按程序获批新建、改建的房屋和其他建筑,外观建筑风格必须和周边房屋协调一致,符合旅游发展的需要,遵守各项规划要求。
第六条 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滑坡区、河道溪流行洪区、电力走廊、旅游建设控制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生态保护区等范围内新建住房、开办加工厂和养殖场等。
第七条 村(居)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基地”的原则,必须建新拆旧,严格控制用地面积,占用未利用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老宅基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一般农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第三章 审批、建设管理
第八条 村(居)民需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加工厂房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的,必须事先征得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同意,再到镇人民政府城建、国土部门办理预审批和备案手续,取得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各村(居)委会必须建立建设用地动态巡查报告制度。对辖区内新增的各项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并到现场制止劝阻,同时积极配合镇政府和有关执法部门开展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条 镇城建、国土和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的动态巡查力度,建立村(居)民建房用地台帐,对各村(居)上报和巡查发现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必须及时到现场制止处理。
第十一条 镇电力、自来水、通讯等部门,必须配合镇人民政府城建、国土和公路管理部门的建设用地管理。对新建住房户申办水、电及通讯使用许可的,要先取得镇人民政府主管站所的核准意见后才能办理,对未经核准备案擅自动工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许可业务,并应积极支持配合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停水、停电行动。
第十二条 公路沿线建房原则上不得将建筑材料堆放在公路上。若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镇交通管理站同意后,方可临时堆放,但必须留足2/3的有效路面保证交通畅通,并设置好安全标识。在临时堆放期间,如遇召开各类重大活动的,在活动召开前,建筑材料的堆放者必须自行无条件将堆放的一切建筑材料搬离公路路面,以确保各类重大活动期间的交通畅通。
第十三条 各村(居)民建房事先必须聘请专业人员做好设计,施工期间做好各项安全防护,确保施工安全,公路沿线的要设置围挡和安全标识。房屋建成完工后,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得向溪河内及岸边倾倒,必须自行填埋处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凡未依法办理申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边批边建以及不按批准内容建设的,均属违法违章建筑,镇人民政府组织依法查处,涉及到征收拆迁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未按景区规划要求风格建设,有损景区整体形象的。
第十六条 村(居)民建房若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按批准的要求和建筑风格施工的,除依法予以查处外,并取消该户可申请的危房改造、民政建房补贴等各种奖补资格。
第十七条 各村(居)委会是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和施工管理的主体单位,对本辖区的各类建设用地行为负有宣传、审查、监管、报告的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和上报,对管理不力、审查不严、有问题瞒报的,有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影响严重的村(居),除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追究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村(居)民建房必须如实申报,按照规定提供各种资料,以隐瞒、欺骗、贿赂等方式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并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办法由沅陵县明溪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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