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二机构设置及职责
下属二级机构共有11个:
( 一 ) 劳动监察大队
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副科级全额拨款单位
根据沅编委【1996】79号文《关于设立沅陵县劳动监察大队的批复》,于1996年12月18日成立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中大队长1名。沅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受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综合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 一、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负责劳动保障法律社会监督机制的外部协调工作。 四、负责全县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法人员着装、证件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工作。 六、负责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 二 ) 就业服务局
二级事业全额独立法人单位
1980年8月成立,原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二级机构,现隶属于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经沅编委(2007)15号批准,核定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在职干部、职工21人,退休职工13人。
主要职能: 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城镇社区就业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管理;培训服务﹑职鉴服务;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
办公地点:沅陵县辰州中街86号劳动力市场大楼二楼办事大厅,办公电话为:0745—4222441。
( 三 ) 企业社会保险中心
二级事业全额独立法人单位.
沅陵县社会保险管理站成立于1986年10月,于1994年更名为”沅陵县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局”,2003年4月更名为“沅陵县企业社会保险中心”。地处沅陵县辰州中街86号,原隶属于沅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现隶属于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办公室、财务股、综合股、业务股、征缴股共5个股室。全中心现有干部职工15人,扩面征缴协管员9人。
主要职能: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以及省、市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法开展各类企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二、负责沅陵县各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管理和社会保险缴费的依法稽核工作。三、负责沅陵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四、负责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工作。五、完成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 三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二级事业全额独立法人单位。
沅陵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是根据沅编办发{1995}8号文件于1995年4月成立,1996年元月正式启动运作。原隶属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隶属于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有全额拨款事业编11个,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心下设办公室、财务股、业务股和征稽股。
主要职能: 收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
( 五 ) 医疗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二级事业全额独立法人单位。
沅陵县医疗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批准成立于1999年9月,为财政全额拨款副科级事业单位,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二级机构。现隶属于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有在职干部职工17人。我县自2002年1月1日和2006年1月1日先后启动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以来,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基金收支平衡,制度良性运转,参保人数和基金征缴额逐年增长,目前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已经覆盖了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市驻沅单位。2008年6月我县正式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目前开展状况良好。经过不断完善,一套适合我县实际的全民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已逐步形成,医疗保险事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经办全县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以及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支付等。
( 六 ) 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二级事业全额独立法人单位。
沅陵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是根据沅编委[2005]33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工作机构正式组建于2006年8月,核定全额事业编6名,现有干部职工5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沅陵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现隶属于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县于2006年1月1日启动实施工伤保险,截至2008年6月底止参保单位已达184家,参保职工7645人,累计征收工伤保险金151.1万元,支付工伤保险费83.2万元。工伤保险已成为社会保险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工伤保险政策;负责全县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基本情况,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和信息系统管理;审核工伤保险待遇,为工伤职工和亲属提供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及有关的收支管理等工作。
( 七 )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根据沅编委【2015】1号文《关于设立沅陵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批复》,2015年5月5日起,决定撤销县人才交流中心(县人力资源教育培训中心)和县职业介绍所两个事业单位,组建设立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所需编制从本局下属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大队划转4名,原人才交流中心划转4名,核销原县职业介绍所自收自支编制5名;所需人员一部分从县人才交流中心划转,一部分按县编委会议纪要精神落实。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人力资源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政策宣传,落实促进人才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三、负责单位和个人人事代理及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工作; 四、组织和承办各类人才交流招聘会,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委托,配合做好全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七、承担县人民政府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八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管理中心(沅陵县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根据沅编委【2011】10号文《关于设立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管理中心的批复》,于2011年7月23日成立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所需人员从同编制性质的人员中调剂。根据《关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管理中心加挂牌子的批复》(沅编委[2017]13号),加挂沅陵县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牌子,增加“负责社会保障卡在全县的应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等职责。
主要职能: 一、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和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负责沅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管理、信息发布、政策咨询; 三、负责“金保”、“金财”工程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 四、负责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网络的软硬件购置、维护工作。五、 负责社会保障卡在全县的应用管理和服务工作。
( 九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根据沅编委【2011】11号文《关于设立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批复》,于2011年7月23日成立机构,同时加挂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院长1名,所需人员从同编制性质的人员中调剂。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三、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指导协调工作,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四、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专(兼)职仲裁员和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综合分析工作; 六、负责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十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根据沅编委【2011】8号文《关于设立沅陵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批复》,于2011年7月23日成立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镇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和基金征缴工作; 三、负责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建帐与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保等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档案管理,核发到龄人员养老金; 五、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 社会保险费征缴大队
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根据沅编委【2012】31号文《关于设立沅陵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大队的批复》,于2012年12月15日成立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0名,其中负责人1名。根据沅编委【2015】1号文,核减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6名。
主要职能: 一、负责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归口受理单位和个人缴费申报、人员异动申报等工作。 二、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并按时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向县财政和其他经办机构提供分险种的收入明细情况,同时向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的明细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的相关手续;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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