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水利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2016年部门主要职责
本部门主要职责
㈠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定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县确定有关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国家、省、市及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㈡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县和跨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负责全县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㈢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报批或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㈣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㈤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工作。
㈥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㈦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工作。
㈧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㈨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工作。
㈩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局属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现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搞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及饮水安全、灌溉安全;搞好27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大型集中供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坡耕地治理、石漠化治理、山洪沟治理等水利项目建设及小农水重点县等项目的申报争取;搞好河道管理,加强水土保持执法,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力争获省、市水利建设“芙蓉杯”先进单位,获县绩效考核先进单位。
三、部门设置和人员情况
本部门由机关本级和1个参照公务员管理行政单位、6 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组成,共有编制数90人,实有在岗人数78人,退休人员81人。其中机关行政编制13人,实有在岗人员17人;有参照公务员管理行政编6人,实有在岗人员2人;有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2人,实有全额人员51人、差额4人、自收自支1人、借调人员3人。
四、收支预算说明
(一)收支编报口径
部门预算草案编报口径按《2016年县直部门预算单位及编制口径表》确定。
(二)收入预算说明
1、收入预算总规模为8104.57万元
(1)、财政经费拨款1476.36万元
(2)非税收入81.2万元.
(3)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27.3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5420.9万元.
(5)上年结转1098.81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支出预算总规模与收入总规模持平,其中人员经费,退休人员费用及基本支出为1072.62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支出5938万元;水利建设项目前期、水利执法工作、防汛抗旱工作及水土保持工作等项目支出1093.95万元。
(四)2016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部门行政事业发展目标,结合财力可能,2016年安排项目支出7031.95万元。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 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为零万元。
(六)、“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说明信息
2016年度下达公务接待指标61.4万元,较2015年减少3.2万元,2016年下达车辆运行指标24万元,与2015年相比无变化,车辆购置费为零。出国(境)预算数为零。主要是强化资金管理,严格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及“三公经费”列支的相关规定,确保“三公经费”保持零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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