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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6日 点击数:10,463

沅发〔2013〕6号

中共沅陵县委

沅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3年5月8日)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旅游产业化进程,实现招商引资工作新突破,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原则

1.突出“一园三区”[沅陵工业园、官庄辰州工业新区、麻溪铺工业小区、五强溪工业小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为主体的平台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新技术制造业、铅锌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业、农林产品加工业及承接产业转移的优势产业,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

2.突出发展“两茶一鱼”(茶叶、油茶、水产)为主导的特色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重点打造茶叶、油茶和水产养殖特色产业。

3.突出打造“一点四线”( 一点,即县城中心点;四线,即县城—酉水凤滩、县城—借母溪、县城—沅水五强溪、县城—官庄—齐眉界—杜家坪。)旅游产业格局,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化。重点做好景区景点开发、星级酒店、旅游产品开发及与旅游要素有关的服务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产业链的不断延伸。

4.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矿产采掘业除外),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单纯的基地建设除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点景区开发及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建设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享受本规定的政策优惠。

5.凡租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入园企业,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享受本规定的政策优惠。

二、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6.投资新建工业、农业、旅游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县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最低价格进行“招、拍、挂”出让给投资者使用。土地出让县级纯收益部分,县政府作为产业发展基金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7.鼓励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新上工业项目(含农副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每亩年产生的税收不低于5万元(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每亩年产生的税收不低于3万元),投资方依法按程序摘牌并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后,县政府按实际供地(熟地)每亩补贴建厂配套设施建设资金15万元,办证时由县政府按每亩10万元的标准预先支付,剩余资金在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年度支付。

8.鼓励落户工业园区企业兴建多层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二层标准厂房,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财政补贴;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60元的财政补贴;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同意不能建高层厂房的特殊企业,厂房建成后,经县政府审核认定,可享受每平方米60元的财政补贴。冶炼企业不享受本条规定的政策优惠。

9.对租赁标准厂房的生产性企业,每万平方米年缴纳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当年厂房租金50%奖励给企业;每万平方米年缴纳税收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厂房租金全额奖励给企业。若企业愿意购买政府兴建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则按建设成本价出让,同时可享受标准厂房补贴政策。

(二)财政扶持政策

10.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前2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前2年按全额、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年纳税在4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前3年按全额、第4-5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凡上缴税收与上年相比减少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11.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的,企业在建设期内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县政府用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2.新建的旅游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从应纳税之日起5年内,所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前3年按全额、第4—5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三)收费政策

13.落户本县的项目从开工建设起3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分管商务的县领导牵头,县商务局统一代收,上缴省、市按最低标准收取;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返,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所收费用全部返还给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收费用70%返还给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收费用60%返还给企业。落户工业园区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代收,上缴省、市按最低标准收取;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返,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所收费用全部返还给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收费用80%返还给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收费用70%返还给企业。

14.企业可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月租金为5元/平方米。用工超过1000人或者连续2年税收强度达到100元/平方米的企业,租金可以减免,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四)用工及人才引进政策

15.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人社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并按计划分批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按政策给予补贴。

16.在2013年及以后落户沅陵并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职称(学历)级别给予奖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县政府每人每年发放年终奖3000元;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县政府每人每年发放年终奖2000元。

17.县政府对企业职业经理人进行奖励。标准为:年缴税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下一年度每月发放政府津贴1000元;年缴税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下一年度每月发放政府津贴2000元;年缴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下一年度每月发放政府津贴3000元;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下一年度每月发放政府津贴5000元。第二年上缴税收低于前一年度的,次年不予奖励。职业经理人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按奖励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三、保障措施

18.落户本县的项目由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办理一切手续;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全程代办一切手续。资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本县相关手续,需上级机关审批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9.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更不允许重复、交叉检查。

20.实行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套工作班子,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21.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加大对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办力度。畅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渠道,县优化办全天候受理企业投诉。建立企业投诉快速反应机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论,一时无法处理的,要向投诉人解释清楚。一年内被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并查实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

22.建立健全招商项目的各类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调处机制,着力解决影响企业发展、干扰施工秩序、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问题,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要及时受理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并从受理之日起,能当天办结的当天办结;当天无法办结的,及时向投资方作出合理解释,限时办结;否则,视为不作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3.投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将其配偶及子女的户籍迁入我县的,可全部迁入我县,并对迁入人员的入学入托、就医、入伍、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24.对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县外社会组织负责人、县外招商引资者,可按规定和程序,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四、附 则

25.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经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中国名牌或国际品牌的企业等重大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26.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引资成功者进行奖励。引资成功者的奖励由县商务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程序办理。对以商招商、社会人员招商给予重奖,引进工业、农业、旅游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矿产品粗加工项目除外),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0.5%计奖。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县团领导、县商务局及工业园区专门从事招商工作的干部职工除外)的奖励,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0.3%计奖,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奖励细则执行。

27.本《规定》中未提及的相关优惠政策,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怀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28.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鼓励和保护投资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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