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沅陵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办公室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条例》的施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和责任部门
1、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县、级(镇)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
2、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及相关部门。
3、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县统计局。
4、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5、本行政区域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办。
6、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情况。责任部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7、本行政区域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8、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料开发利用情况。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9、本行政区域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10、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责任部门:县应急办、政府办公室。
11、本行政区域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县农办、教育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2、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局、食品和药品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13、本级政府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责任部门:县国资办、工业经济局、房产局。
14、本级政府重要人事任免。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公室、人事局。
15、本级政府公务员选拔录用。责任部门:县人事局。
16、向社会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17、城乡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责任部门:县规划办、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
18、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责任部门:县文化局、体育局、教育局、卫生局、城建监察大队及相关部门。
19、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情况。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房产局。
20、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责任部门:县民政局、红十字会。
21、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责任部门:县发改局、物价局、建设局、房产局。
2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县物价局、财政局。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和备案制度
1、建立健全由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制。各单位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2、各行政机关职能科室应主动将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信息及时汇总到办公室,对公文类信息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3、各行政机关办公室应督促职能股室及时报送其新生产或掌握的政府信息,并对各职能科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办公室认为职能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规定,可以与职能股室协调重新确定属性。对无法判定其属性的,可向县政府法制办、政务公开办咨询确定。
4、各行政机关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签发、确认的各类政府信息按《条例》的规定进行编目,编目后及时、主动地在沅陵公众信息网、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开;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报县政务公开办备案。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1、各行政机关应认真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主动公开信息工作。对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按《条例》规定,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的要求进行。
3、对县政务公开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之书、相关信息报县政务公开办。
4、各行政机关接待场所要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方便公众检索、查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5、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阅、申请办理和接待制度,在受理过程中应使用文明、规范的服务用语,对政府信息查阅、申请人不了解程序、规定的,要热情、耐心的做好解释工作,指导查阅、申请人按规定查阅、申请政府信息。
四、建立政府信息的统计和归档制度
1、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月度、年度有关统计报表(见附表)。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视情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3、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文件、资料、影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内容还应包括工作中产生的、需要归档保存的其他文件、资料。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要认真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备考。
4、归档工作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进行。
五、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1、建立健全县、乡(镇)政府办公室负总责、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各相关单位参与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2、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发布;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发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和发布。
3、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六、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1、建立健全由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2、各行政机关职能股室应将本股室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和《保密法》的规定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经股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确定密级。
3、办公室负责人对各股室报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对免于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办公室认为职能股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保密法》规定的,可与职能股室协商重新确定其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审核意见,交由文件签发领导确定。
4、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文的属性。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县、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级行政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和公开。
七、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1.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检查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情况,包括相关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职责履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到位、规范、便民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于当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一并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员制度。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从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干部、新闻单位、企业代表和农民中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员,各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评议员,定期听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以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监督和评议。
2.县、乡(镇)政务公开办公室及时将中央、省、市、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领导讲话、情况资料等直接分发给监督评议员,并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反馈情况,使监督评议员更好地发挥监督评议作用。
3.利用沅陵公众信息网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前,将本年度被考核单位在网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记入考核成绩。
4.利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记入考核成绩。
(三)信息公开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
1.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2.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一把手和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和行政一把手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办公室、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2)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的;
(3)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严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4.行政机关除符合《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办公室、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篡改政府信息,或以虚假信息充当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
(2)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