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YLDR─2018─01007
沅政办发〔2018〕10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贯彻实施中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残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规范有序核发残疾人证,提高办证服务水平,防止出现各类非正常办证情况,特制定《沅陵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社会宣传
要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对于精准落实惠残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水平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做好核发管理各项工作。要根据《县实施细则》的新特点、新要求,广泛宣传申办残疾人证的新程序、新规定,广泛宣传《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有关内容,提高《管理办法》和《县实施细则》以及残疾分类与分级的社会知晓率,确保得到严格实施。
二、严格程序标准,科学规范实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等突出特点,体现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优化流程、明晰权责”的要求。《县实施细则》立足我县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对《管理办法》和《省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乡镇、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县实施细则》的程序和标准,指导、管理残疾评定和扎实做好残疾人证核发工作。
三、强化部门合力,抓好监督管理
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是县残联、县卫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的责任。《县实施细则》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县卫计局和县第一人民医院要切实加强残疾评定工作的业务培训,加强对评定医生的法制教育和作风教育,以优良的作风、精湛的业务为申请人出具专业、客观的评定结论,从源头上保证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县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与管理,同时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证的监督、复核与注销等工作。县财政局要积极发挥经费保障作用,及时将我县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残疾人证正常核发和监管提供坚实的经费保障。对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出现的问题,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系,共同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人情证”等问题发生,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的严肃性。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沅陵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根据我县实际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对《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省实施细则》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对无需细化的条款不予重复,未涉及内容均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条 县残疾评定机构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共同指定为沅陵县第一人民医院。县第一人民医院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应具备有关规定条件。
特殊情形,经县残联同意,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外的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定点评定医院进行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及照片等费用,由申请人个人自理,费用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免评定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到县域外残疾评定机构的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据实结算。
县第一人民医院应建立专门的残疾评定机构,指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医师为残疾评定成员。县卫计局、县第一人民医院应根据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残疾类别等级鉴定程序和内容、评定医师责任、纪律要求和保障评定结果科学性制定出台详细规则。县第一人民医院应建立专门的残疾评定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评定资料,经得起各种检验和检查。
对服务态度差、乱收费、不按国家标准评定残疾等违规违纪行为,由县卫计局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并调离残疾评定岗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县残联和县卫计局共同成立沅陵县残疾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对县第一人民医院评定结论准确性进行抽查评估,并请省市专家组成员对县第一人民医院的残疾评定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相关条件提出申请,县残联和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言语障碍者,年满 3 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精神障碍者,年满 2 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听力障碍者,0-1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2-3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4岁以上人群评定听力残疾 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的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
(一)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
(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第七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县残联一楼办证大厅提出申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2.受理:县残联办证中心受理人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确认申请材料真实后在评定表与申请人照片间加盖县残联公章予以受理。对于填写虚假信息的不予受理。
3.评定:根据申请人残疾类别,到县人民医院或市精神康复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其中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类残疾人到县第一人民医院评定,智力、精神类残疾人到市精神康复医院评定。评定医院认真核对加盖县残联公章的残疾人申请表无误后,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评定医师签字并加盖评定医院公章。
4.公示、审核、批准: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残疾人将《评残公示表》(评残医师填写)带回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成年的不予公示。公示期间,所在村(社区)和省、市、县残联及县纪委、县卫计局接到实名举报的,暂停办证,由县残联牵头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不属实的,重新启动办证程序。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市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公示期满,县残联对申请人提交的残疾评定结论、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审核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县残联审批分三个环节:受理人初审、分管副理事长审批、理事长复审。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或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并查实的不予办理。
5.发放、存档:县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八条 县残联担负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公示、发放等工作,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服务。县残联、各乡镇要加强对乡镇残联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除《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省实施细则》和本细则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额外申请材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鼓励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便民办证服务。对家庭贫困且行动不便的申请人,经乡镇残联向县残联书面申请,县残联与县第一人民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便民服务。
第十条 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监督管理。
在县政府残工委的主导下,建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卫计、财政、残联及县第一人民医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残联。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重大问题。
县残联、县卫计局设立和公开举报电话与电子邮箱。0745-4222853(县卫计局)、0745-4322196(县残联)。省残联监督电话:0731-84619517,邮箱:hnclzlb@163.com。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县纪委、县卫计局及时与县残联衔接。县残联汇总举报情况,负责举报的调查核实和回复举报人。
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县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县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乡镇残联在每个季度末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残联,县残联收回注销残疾人证。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县残联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因户口迁移须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县残联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医生及办证员培训费、证件购置费,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硬件设备经费由县财政解决。上门评残和办证服务必要工作经费、因实名举报或残联要求的残疾评定复核费用由县残联商县财政局核定后纳入预算解决。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残联、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起施行。
附件:1.沅陵县残疾评定指定医院目录
2.评残公示(模板)
附件1
沅陵县残疾评定指定医院目录
类别/市州/ 县市区 |
医院(机构)名称 |
类别/市州/ 县市区 |
医院(机构)名称 |
省级终 评医院 |
湖南省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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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脑科医院(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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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复核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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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 |
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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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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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初评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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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 |
沅陵县人民医院 |
通道县 |
通道县第一人民医院 |
中方县 |
中方县人民医院 |
芷江县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洪江市 |
洪江市人民医院 |
新晃县 |
新晃县人民医院 |
洪江区 |
洪江区中医医院 |
麻阳县 |
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
会同县 |
会同县人民医院 |
辰溪县 |
辰溪县人民医院 |
靖州县 |
靖州县人民医院 |
鹤城区 |
怀化市第五人民医院 |
溆浦县 |
溆浦县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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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评残公示(模板)
为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监督,确保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过指定医院(专业 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下列人员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年××月××日~××年××月××日(5 个工作日)。 请对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如认为公示对象 不符合残疾标准,或评定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在公示期间向沅陵县卫计局、县残联、县纪委反映。举报电话:0745-4222853(县卫生计生局)、0745-4322196(县残联) ;举报邮箱:630010725@qq.com(县卫生计生局)、ylxcl@126.com(县残联)。省残联监督电话:0731-84619517,邮箱:hnclzlb@163.com 63.com。我们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益。为便于对反映的 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以及本人的联系方式。
乡 村委员会
×× 年××月××日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所在村民小组或 居住小区 |
残疾类别与等级 |
评定医院 |
评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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