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县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县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县本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我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接受年度检查。现将2017年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对象和时间
(一)年检对象: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都应接受2017年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2018年3月15日至5月31日。
二、年检的方式和步骤
(一)年检初审。各社会团体、民非单位2018年3月15日起登录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http://222.240.178.46:6888/sorg/jsp/ext/som/login/login.jsp),输入用户名(社会组织名称)和密码(初始密码123456)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填写。社会团体、民非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检查报告书(打印成双面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团体盖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直接登记社会团体、民非单位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局年检,我局还将抽取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二)出具结论。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社团、民非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自身章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未落实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全面梳理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凡是会费标准层级超过4档的,必须调整为4档及以下,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的要求。凡是未能计划在2018年5月31日前整改完毕的行业协会商会;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8.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或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资金来源或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有关最低标准规定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15.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没有按规定经过审批,在社会组织中担(兼)任负责人职务或领取报酬的;
16.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又未经相关表决和批准的;
17.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年检报告书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20.参加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由于自身因素未按规定办理脱钩手续的;
21.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年检的。
(三)发布公告。年检结束后,我局将在有关媒体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行政处罚。年检不合格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对一般性问题,发出《年检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纪活动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团需报送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且未成立党组织的,提交成立党组织申请;
4.登记证书副本。
(二)民非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且未成立党组织的,提交成立党组织申请;
4.登记证书副本。
四、年检要求
(一)所提交材料确保真实合法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接受年度检查是社团和民非单位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各参检社团和民非单位应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年检方式和工作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到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在5月31日前向我局递交2017年年度检查资料。
(三)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将本次年检工作的方式、步骤、时限和要求等内容及时通知所属的社团和民非单位,与我局共同做好年检工作。
(四)年检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通过年检工作促进各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应有作用。
五、年检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45-4236983
联系地址:沅陵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315室
邮编:419600
沅陵县民政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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