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遗失声明
沅陵县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保管不善,将沅国用(2014)第1434号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申请人:沅陵县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