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沅陵县环保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2017年沅陵县环保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重点工作 |
考核 事项 |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
考核 分值 |
责任 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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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目标任务(80分) |
水环境质量目标 |
1、省控及以上断面水质达标且水质类别较上年保持稳定或改善的,水质未达标但较上年水质类别提升且达到国家年度考核水质要求的,均计25分。水质达标但水质较上年降类的,每个断面扣2分(扣完为止,下同);水质未达标且较上年水质类别不变或改善不明显的,国考断面扣5分,其他断面扣3分;水质未达标且较上年水质类别降低的,国考断面扣10分,其他断面扣5分(注:达标指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质达标率100%,计15分,每个水源地每超标一次扣5分。 |
40 |
计划股 监测站 |
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
城市优良天气比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10年均浓度、PM2.5年均浓度达到年度目标的分别计10分、10分、10分、10分,每项指标与年底目标相比每少完成1%扣1分。(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10、PM2.5年均浓度按高于年度目标绝对值比目标值折算成百分比扣分)。 |
40 |
计划股 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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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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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报送 |
未按照要求完成政务信息上报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上报的政务信息被市局采用,并报送环保厅或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达10条(篇)以上的计10分,未完成报送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
15 |
办公室 |
环境投诉举报和信访办理 |
1、按要求使用12369环保举报平台和环境信访系统的,计10分,举报未能按期办理的,每一件扣0.2分;受理后未能按期办结或出现明显错误的,每件扣0.4分;被上级环保部门评定为不合格或经行政复议撤销的,每件扣0.4分;未按要求在信访系统中处理上级转交办案件的,每件扣0.2分。2、按规定履行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计10分,列入信访、举报督办件的,每一件扣0.2分;督办案件未按时反馈督办结果的,每一件扣0.4分;逾期30个工作日以上未反馈办理结果的,每一件加扣0.4分;在信访复查复核中被上级环保部门撤销处理(或复查)意见的,每一件扣0.4分;未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复查复核意见的,每一件扣1分。 |
20 |
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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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 |
1、制定本级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含“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内容),计1分,未制定的,扣1分。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计1分。未建立落实的,扣1分。3、本单位未发生行政行为违法的,计2分。发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包括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的扣2分。4、在本单位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通报结果的,计1分。未开展的,扣1分。 |
5 |
法制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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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主流媒体新闻宣传报道的,计2分。全年未被中央主流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通电[含瞭望、半月谈]、中央电视台)采用1篇新闻稿件的扣1分;没有被省级主流媒体(含中国环境报要闻版)报道2篇以上的扣1分;环保好新闻线索报送不及时或漏报的扣1分。2、开展宣传平台建设的,计2分。未与当地主流媒体签订宣传合作协议扣1分;未建立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扣1分。3、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的,计1分。未开展的,扣1分。 |
5 |
宣教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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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厅官网上稿量不少于60篇,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扣分。 |
5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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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 |
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计10分。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每个项目扣2分;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每个项目扣1分;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每个项目扣0.5分。 |
10 |
行政 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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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管理 |
根据《湖南省2017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得分,按十分制折算。 |
10 |
危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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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
按要求和进度完成本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计10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完成1%扣0.5分。 |
10 |
减排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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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监管 |
1、辐射安全许可证届满延续换发率100%的,计2分。许可证过期未换证的,1家扣0.2分;未按要求录入换证信息的,1家扣0.1分。2、配合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发工作的,计1分。对辖区内辐射安全许可证届满未及时提醒、督促和配合办理换证的,1家扣0.2分。3、对辖区监管权限范围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并将监督检查记录及时上传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计3分。监管任务每少完成10%的,扣1分,低于(等于)70%不得分;信息上传系统每少完成10%的,扣0.1分。4、按要求配合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执法、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性废物收贮、辐射安全防护培训等工作的,计2分。未配合开展,每次扣0.5分。5、按要求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计2分。未完成涉源单位排查或未督促涉源单位完成自查的,扣1分;涉源单位未完成整改的,1家扣0.1分。6、发生放射源失控、被盗等辐射事故的,年度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0分。 |
10 |
危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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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 |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计3分。相应成立专门机构并下发文件安排部署,按比例扣分(最多不超过1分);2、按要求开展工作,计4分。未编制普查工作方案扣0.5分,未开展业务培训扣0.5分,未确定普查名单扣1分,未及时信息报道扣1分,未编发工作简报扣1分。3、按要求开展宣传,计3分。未制定宣传方案扣0.5分,未下发宣传资料扣0.5分,电视、网站、报纸、宣传板报等未有相关专题宣传每项扣0.5分。 |
10 |
计划股(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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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污染治理)160分) |
大气污染治理 |
根据《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重点项目的计40分,每少完成1%扣0.4分。 |
40 |
污防股 |
水污染治理 |
1、按进度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方案要求重点项目的计20分,每少完成1%扣0.2分。2、按要求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计10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3、按要求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源地排查整治的计5分,每少完成1项任务扣1分。4、按要求完成千吨万人和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计5分,每少完成1项任务扣1分。 |
40 |
污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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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治理 |
1、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计5分,未出台扣5分。2、按进度完成2016年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计10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减。3、按要求实施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计10分,未实施按比例扣减。4、按要求完成土壤污染源、污染地块调查,并提交土壤污染源、污染地块调查报告的,计10分,未提交的扣10分。5、按《2017年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工作方案》完成进村宣传、公益广告播放、大型公益广告宣传牌设立的,计5分,未完成每项扣2分。 |
40 |
污防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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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整治 |
1、按要求定期调度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督查的,计3分,未调度与督查的扣3分;及时上报相关数据资料的,计4分,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1分;整治期过半后,通过市环保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中期考核的,计3分,未通过中期考核的按比例扣分。2、2014、2015和2016年立项整县推进的县市区按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计20分,未通过终期验收的不计分,无该项任务的县市区计20分。3、完成《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目标任务的,计10分,整治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一个行政村扣0.2分。 |
40 |
自保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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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执法(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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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 |
1、督察响应及时,计5分。响应不力,提供资料、台帐、档案不及时,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2、认真履职的,计5分。因履职不力、执法不到位、弄虚作假,被实施责任追究的,每人次扣0.1分。3、环境监管到位,计6分。监管不力,有企业恶意违法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督察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扣6分。4、按要求办理信访事项的,计6分。处理环境信访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的,每发现一起扣0.1分。被督察组发现在环境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5、按要求整改落实的,计8分。未按督察组要求整改到位、整改不力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以上情形发生在中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和综合督查以及整改期间并属于环保系统职责范围) |
40 |
监察大队(督察联络办) |
监管执法 |
按照《2017年全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根据实际得分按比例(40/120)折算。 |
30 |
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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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减排及监测体系建(9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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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主要污染物减排 |
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的,计10分;不降反增计0分,未完成目标的,按未完成比例扣分,即每少完成1%扣0.1分。氨氮减排考核计分标准同上。 |
20 |
减排办 |
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 |
完成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计10分;不降反增计0分,未完成目标的,按未完成比例扣分,即每少完成1%扣0.1分。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考核计分标准同上。 |
30 |
减排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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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工作能力和效果 |
1、空气自动站运行正常的,计5分;运行不正常或每月监测有效天数不足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2、按要求规范开展监测及发布监测信息的,计5分;水质监测或信息发布不规范,每发现一次差错扣0.5分。3、检测站具备饮用水水源地29项监测能力的,计5分。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公布率达到95%以上,计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5、辖区重点企业在线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5%以上,计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
25 |
计划股 监测站 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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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监测考评 |
1.各股室对市局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提交报告的,计10分,未分析、未采取措施或未提交报告的,每次扣1分。2.因股室工作为到位,未导致县领导被专函警示、约谈或督查问责的,计5分,被专函警示1次扣0.5分,被约谈或被督查问责1次扣1分。 |
15 |
计划股 监察大队 污防股 宣教股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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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及“一票否决”适用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1、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有创新,经验在全市推广,对我县环保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加2分; 2、得到国家领导和省委、省政府或环保部领导步定性批示,要求推广典型经验的,加2分; 3、综合或单项工作受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或环保部表彰的(表彰以正式文件为准)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1、省控以上断面水质年均值有劣V类的,或在全省空气质量改善的情况下年均优良下降3%(含)以上的。 2、国家和省里、市里下达重点项目年度目标完成率不到85%的。 3、因违规审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辖区内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4、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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