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职责
司法局主要职责: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电费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三是指导、支出全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四是制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五是负债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管理公证机构;六是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及安置帮教工作;七是指导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八是指导管理全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九是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十是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和警务工作;十一是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情况
司法局是县政府组成局,司法局是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机关内设10股室:办公室、法制宣传股(法治沅陵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证律师管理股、行政审批法规股(基层股)、社区矫正股(沅陵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鉴定管理股、政策法规股、法律援助中心(沅陵县法律援助中心)、计财装备股、政工室和23个乡镇司法所。我局2016年实有编制85人,年末实有在职干部人数79人,(其中:局机关干部22人,乡镇司法助理员57人)。退休人员46人,临时人员33人:(其中:司机3人,司法辅助人员30人)。无固定工作和收入的遗孀和配偶18人。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三、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部门决算基本情况
1、年度收支决算情况
我局 2016年度全年收入1208.40万元。其中:行政运行经费560万元、占全年收入46.34%;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经费164.61万元、占全年收入13.62%;基层司法业务经费92万元、占全年收入7.61%;普法宣传经费33万元、占全年收入2.74;法律援助经费52.6万元、占全年收入2.74%社区矫正经费111.50万元、占全年收入10.84%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194.69万元,占全年收入16.11%
我局2016年全年支出合计1045.25万元。其中:行政运行经费559.99万元、占全年支出53.58%;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18.97万元、占全年支出11.38%;基层司法业务54.60万元、占全年支出5.22;普法宣传33万元、占全年支出3.16;法律援助33万元、占全年支出3.16;社区矫正51万元、占全年支出4.88;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194.69万元、占全年支出18.62%。
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合计1208.40万元:基本支出751.68万元;项目支出453.72万元。
3、年度“三公”决算情况
公务接待费: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20.57万元,年初预算数46.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26.03万。同比2015年决算数47.8万元减少27.17万元,减幅为56.84%。减少原因是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公务接待严格控制接待用餐标准、控制接待陪同人员人数。公务用车严管用车制度,对出差县外必须2人以上才派车,并对公务车维修费、油费实行公务卡结算。
(一)公务接待费决算数3.82万元,年初预算数22.6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18.78万元,同比2015年决算数23.8万元减少19.98万元,减幅83.94%。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75万元,年初预算数24万元,比年初预算减少7.25万元,同比2015决算数24万元减少7.25万元,减幅30.20%。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我单位全年公务用车保有量6辆,国内公务接待批次75次,国内公务接待人次175人。
(四)因公出国境费
2016年部门预算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2016 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59.99万元,比2015年增加225.44万元,增加40.25%。主要原因是:因人员调动和政策性调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经费的增加。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
(三)预算绩效情况地说明。
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我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并在年中开展各项工作,本部门履职及履职效益情况良好。一是对各向异性支出严格按照预算额度进行控制、努力节约经费;二是各项工作均能够按时完成,且质量较高;三是部门整体支出使用达到了预期;四是严格审批程序,坚持财务开支一支笔。这些措施,保证了财务开支和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五、名次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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