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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借母溪乡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作者:借母溪乡党政办 来源:借母溪乡党政办 时间:2017年12月18日 点击:701 【字体:

沅陵县借母溪乡民建房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30日沅陵县借母溪乡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实施生态立乡,旅游兴乡的发展战略,切实加强全乡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全乡建设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范围内的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及修建临时建筑等其他建设行为。 

第二章  规划控制

第三条 我乡目前制订出台有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沅澧山水精品旅游线路规划及洪水坪集镇总体规划等各种专项规划,规划所涉及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执行各项规划。

第四条  张沅公路和村组道路两旁新建房屋、棚点等建筑物,必须符合上级相关规定,并报经县公路管理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备案审批。

第五条 张沅公路沿线及可视范围内,已按程序获批新建、改建的房屋和其他建筑,外观建筑风格原则上要与周边建筑风格一致。同时,为服务借母溪旅游发展的需要,洪水坪至千堂湾景区内村民新建、改建房屋和其他建筑,要符合借母溪旅游总体规划的规定,楼层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风格以土家风格为主且原则上配套完善农村水冲式卫生厕所(三格式化粪池)。凡是村民建房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按批准的要求和建筑风格施工的,除依法予以查处外,并取消该户可申请的危房改造补贴等各种国家政策性奖补资格。

第六条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滑坡区、河道溪流行洪区、电力走廊、旅游建设控制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生态保护区等范围内新建住房及其他建筑。 

第三章  审批、建设管理

第七条乡人民政府成立借母溪乡村民建房管理委员会,由国土、村镇规划、交通、水利、林业、城管、电力、通讯、公路等部门组成;村民需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及其他建筑的,必须事先征得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意,再到乡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国土部门办理预审批和备案手续,报经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取得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各村委会必须建立建设用地动态巡查报告制度。对辖区内新增的各项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并到现场制止劝阻,同时积极配合乡政府和上级执法部门开展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对新建住房户申办电、水利及通讯使用许可的,要先取得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意见后才能办理,对未经核准备案擅自动工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许可业务,并应积极支持配合乡人民政府组织的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停电、停办通讯网络等行动。 

第十条  公路沿线建房原则上不得将建筑材料堆放在公路上。若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乡公路管理站同意后,方可临时堆放,但必须留足2/3的有效路面保证交通畅通,并设置好安全标识。在临时堆放期间,如遇召开各类重大活动的,在活动召开前,建筑材料的堆放者必须自行无条件将堆放的一切建筑材料搬离公路路面,以确保各类重大活动期间的交通畅通。

第十一条借母溪乡村民建房管理委员会结合借母溪乡旅游总体规划及景区建筑风格要求,可为村民免费提供房屋建筑施工图纸和效果图。

第十二条  各村民建房应按住建部门的规定事先聘请专业人员做好施工设计及预算,施工期间做好各项安全防护,确保施工安全,公路沿线的要设置围挡和安全标识。房屋建成完工后,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得向溪河内及岸边倾倒,必须自行填埋处理,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凡未依法办理申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边批边建以及不按批准内容建设的,均属违法违章建筑,乡人民政府组织依法查处,涉及到征收拆迁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未按景区规划要求风格建设,有损景区整体形象的。

第十五条 各村委会是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和施工管理的主体单位,对本辖区的各类建设用地行为负有宣传、审查、监管、报告的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和上报,对管理不力、审查不严、有问题瞒报的,有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影响严重的村,除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追究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办法由沅陵县借母溪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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