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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浏览次数:715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方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包括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以下简称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指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

第三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当日起,即可享受无偿献血报销政策。

 

第二章   报销凭证

第四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

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

2.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

3.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二)无偿献血者亲属报销

1.献血者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信息化手段无法查证时,提供《无偿献血证》等有效凭证);

2.证明与无偿献血者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3.就诊医院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单位专用章);

4.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户名)、联系方式。

第五条 持有《无偿献血证》,但血站信息系统中没有记录的,由献血者献血的血站审核并出具证明,审核通过的给予报销。

 

第三章  报销标准

第六条 无偿献血者及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在900毫升以上(含本数)的,献血者本人终身无限量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含本数)以上不满9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三)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四)除献血者本人按照本章前三款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献血者亲属还可共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五)每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400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

 

第四章 报销规定

第七条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用于临床的,不影响报销政策的执行。

第八条 献血者及其亲属在献血者无偿献血之前发生的临床用血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报销,不得分别重复报销。

第十条 报销用血费用总金额不得超过医院结算发票输血费用中血液供应价格的总金额,输血费用中配血、储血及输注费等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第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参加无偿献血者,报销费用由各献血地血站按献血量的比例进行分摊和结算。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统一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核定的临床血液供应价格

第十三条 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按照献血者及其亲属在临床实际使用的血液品种、用量及该品种单价核定报销费用。

第五章    报销流程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及亲属向用血地血站或就诊医疗机构提出临床用血报销申请,按要求填写《湖南省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件1,可网上填写并打印)。

第十五条 就诊医疗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给用血地血站。

献血者献血地与用血地一致的,由用血地血站于7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直接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献血者献血地与用血地不一致的,由用血地血站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传给献血地血站审核,审核合格后,献血地血站应当在收到用血地血站转传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直接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用血报销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由献血地血站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审核意见,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并指导帮助其完善申请信息。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省级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本地区血站和医疗机构与该系统联网,实现全省采供血服务管理信息共享,为全省无偿献血返还和异地用血报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七条 各血站和相关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无偿献血返还和异地用血报销工作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无偿献血服务工作健康、持续、稳步发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联系,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 对执行本管理办法不力的机构和人员,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现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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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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