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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社会保障兜底扶贫实施方案

作者:民政局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点击:1,305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重要指示,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编密织牢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有效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精准扶贫、全面小康”奋斗目标,建立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兜底”作用,确保到2020年我县全面小康目标顺利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拖住底线。确保所有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和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大力度、提高水平。加大投入、提高标准、健全机制、强化措施,提高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衔接、织密网络。完善体系,扫除保障救助制度盲区;加强衔接,切实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低保保障标准,推进“两线融合”

1、农村低保:2016年保障标准为220元/月,实行分类补差救助(A、B、C三类)。

补助标准:A类补助每人每月135元;B类补助每人每月115元;C类补助每人每月95元。

2、城市低保:2016年保障标准为430元/月,实行分类补差救助(A、B、C三类)。

补助标准:A类补助每人每月305—355元;B类补助每人每月255—305元;C类补助每人每月205—255元。

3、低保兜底:按农村最低保障标准进行全额救助。

2017年,推进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全县最低社会保障标准为3026元/年。全县城乡低保继续实行分类补差救助,从2017年元月份起,全县低保补助水平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10%以上,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按最低保障标准进行全额保障(3026元/年)。

(二)加强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1、特困供养人员: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含三无六零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集中供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分散供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

2、孤儿:失去父母的儿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孤儿保障标准:散居孤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集中供养孤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建立县级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逐年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确保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凡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特困供养残疾人除外)

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2、重度残疾人:凡本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供养残疾人除外)

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四)规范临时救助和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1、临时救助对象:对因灾、突发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原则上每户救助1000元以内。

2、受灾人员: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损坏和当下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

救助标准:灾害期间紧急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救助时限不超过15天。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冬春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特殊情况不超过6个月。住房倒损恢复重建救助标准为500—10000元/户。

健全机制,强化措施,精准认定,分类管理各类救助对象,逐步提高低保受灾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救助标准。开展“救急难”工作。

(五)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每人每年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对农村低保户按A、B、C三类每人每年分别代其缴纳50元、40元、30元养老保险费。

3、轻度残疾人(三、四级)按每人每年代其缴纳20元养老保险费。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建立长期缴费奖励补助机制,做到应保尽保。

(六)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

1、资助参保、参合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

资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全额资助,低保A类对象给予30元/人、其他低保对象给予20元/人资助。

2、住院救助: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艾滋病)对象

救助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县内住院的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全额救助,在县外住院治疗的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7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低保对象在县内住院的自付费用按70%救助,县外住院的按5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重大疾病对象按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50%救助,属于低保对象的按7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切实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沅陵县社会保障兜底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民政、财政、扶贫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人民银行、公安、住建、统计、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各乡镇要担负主体责任,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方案。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具体保障措施。全县上下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责任到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精准认定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低保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7]45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标准和程序,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核查共享平台,特别是加强与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同时积极与省低收入认定中心信息对接,建立起前后左右、上下一致的信息比对渠道,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对象精准,救助精准。实施动态管理,各乡镇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定期进行审核,原则每年审核一次。

(三)积极筹措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保障基本需求、体现管理效益,资金封闭运行、过程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资金筹集和管理。每年初,在上级安排的补助资金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根据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社会保障兜底对象、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调整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县级财政足额预算安排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肃责任追究。社会保障兜底扶贫政治性强,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对象认定、资金发放等各个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和标准。凡因工作不力、把关不严等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绝不姑息。

附:沅陵县社会保障兜底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易中华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邓仕娟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 胡峰华 县民政局局长

刘志伟 县财政局局长

周永强 县扶贫办主任

谢正义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戴 军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全生伟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张远友 县残联理事长

黄新建 县人民银行行长

谢深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清敏 县统计局局长

杨柏荣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胡峰华同志兼任,负责社会保障兜底扶贫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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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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