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不能纳入的15条禁止性条例
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不能纳入的15条禁止性条例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一)拒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现场和隐瞒家庭财产、收入的;
(二)本人或子女在集镇、县城有房有商铺或在本村组修建二层(含两层)以上砖房的;
(三)本人或子女拥有或长期使用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四)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正常营业的。
(六)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或退休的。
(七)处于劳教或服刑期间的人员;
(八)因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九)因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拒不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组组织的公益性活动的;
(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签署授权书,未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或证明、证件提供不齐全,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或无故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十一)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如:种养殖大户;
(十二)进行证券买卖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十三)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能说明已经使用的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十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等。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饲养宠物的:
(十五)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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