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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母溪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年06月02日 点击:1,135 【字体:

一、管理局简介

借母溪自然保护区于2003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2008年1月14日,被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省1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一。2009年3月,根据怀编[2008]36号文件和怀编[2008]50号文件,正式设立“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5个副科级科(室),即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科研监测科、资源保护科和旅游管理科,全额事业编制30名;2 个副科级直属事业机构,即军大坪管理所、陈家溪管理所,全额事业编制20名。

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南省西北部,沅陵县境西北隅。东西长15.5公里,南北宽15公里,总面积13041公顷,占沅陵县总面积的2.7﹪,占全省总面积的0.62‰。其中核心区面积5705公顷,缓冲区面积2045公顷,实验区面积5291公顷。区内共有维管束植物2368种,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珙桐、南方红豆杉、银杏和伯乐树4种; 二级19种。区内有脊椎动物242种,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白颈长尾雉、林麝等,其中白颈长尾雉为湖南首次发现地,且数量在国内为最多;二级保护动物33种。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及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适合本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负责对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科考、调研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区内违反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各类案件;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领导班子及分工

张兴祥:(党委副书记、局长)主持借母溪管理局全面工作。

粟云君:(党委书记)主持借母溪管理局党委工作。

李 义:(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资源保护、森林防火、安全生产、山林纠纷、巡护工作、检查站、案件查处、巡护员管理、生态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工作,归口管理资源保护科、陈家溪管理所、军大坪管理所,联系保护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外联系林业、公安、环保等单位工作。

邓小鹏:(副局长):分管科研监测、科技推广、职称评定、优材更替、生物多样性,标本制作和图册编制及管理、科研培训、苗木基地,退耕还林及后续管理、巡护步道建设及旅游管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和旅游宣传工作、归口管理科研监测科、旅游管理科,并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上联系政协等工作。

陈建正:(党委委员、副局长)联系县里的重点工程。

颜学齐:(党委委员)分管财务、机关内务、接待、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反邪教、保密、政工人事、建整扶贫、党建、宣传、工会、青年、妇女,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等工作,归口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工会等,对上联系、人大、统战等工作,并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科室职能

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目前下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资源保护科、科研监测科、旅游经营科5个副科级科室,其主要职责如下: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和各科(室)及直属机构的协调工作;负责本单位文字综合、信息调研及会务工作;负责上传下达、公共关系、内务管理和后勤工作。负责本单位人事、政工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计划财务科

负责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工作;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日常财务管理及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

资源保护科

负责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宣传贯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协调和督促查处自然保护区内违反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各类案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内森林防火、巡山护林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管理所工作;负责区内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负责保护区内周边社区各方面的组织协调、宏观协调及日常事务。

科研监测科

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和监测工作;负责编制保护区科研与科学技术普及教育计划,确定科研课题并组织开展保护区内各项科研活动;开展常规性科研监测和专题性科研监测,为自然保护区有效保护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管理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等工作。

旅游经营科

编制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景点、旅游线路及多种经营等项目的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保护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工作。

四、二级机构

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设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陈家溪管理所和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军大坪管理所2个副科级直属事业机构。

在保护区管理局直接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全面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所辖区内各种保护、管理、科研、宣传教育等设施的建设。做好区内自然资源的调查、科研、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和接待来保护区学习、科学考察的单位和团体;负责环境监测与保护工作,管理相关的农村事务,承办管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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