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
关于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
根据省、市、县要求,现阶段我镇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此项工作通告如下:
工作目标1、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坚决纠正在贯彻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全面规范农村低保制度运行,完善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长效机制。
2、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彻底清理农村低保中的不按标施保、“拆户保”“违规保”等问题,实现精准认定,精准救助。
3、全面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确保从2017年起,我镇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二、工作任务
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整顿,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低保,不符合条件及时停止保障,违规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一律清退。在全面认定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重点清查以下突出问题:
不按标准施保的问题。要根据农村低保政策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低保。“拆户保”的问题。坚决清理同一家庭中只保障部分人员的“拆户保”问题,一律以户重新申请和审核,强化家庭赡养、抚养和抚养责任。除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中残联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核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以外,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全部按户保障。“违规保”的问题。坚决清理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整体纳入农村低保的特殊群体,要无条件退出低保,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经审核审批后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按照现行政策相应纳入优抚解困、失地农民保障、征地拆迁补偿等政策范围,或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救助办法,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对违规纳入农村低保的“关系保”,“人情保”等对象一律坚决退出。三、工作要求
1、农村低保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农村低保。将所有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
2、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标准。以户为单位,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低保家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无劳动力或者丧夫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夫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夫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3、认定程序。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政策规定,按照“户主申请,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初评结果公开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麻溪铺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