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单建式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防办发〔2015〕37号
各市州人防办,机关各处(委、室)、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单建式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报省人民政府登记编号,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单建式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附件:
湖南省单建式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单建式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是指平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保障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 承担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四条 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它参建主体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保密工作主体责任。
第五条 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选址和战时功能应当符合城镇人防工程专项规划要求。人防防护区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工程总建筑面积的70%,其中人员掩蔽工程面积不少于工程总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 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防护类别应为甲类,防护等级不得低于核6级常6级。工程应与周边人防工程相互连通,暂时无法连通的,应当预留连通口。
第七条 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所在城市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总体方案要求。项目平时用途为商场的区域,其防护单元隔墙平时通行口、临空墙上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可以采用板式封堵,预埋封堵框。
第八条 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依次履行以下基本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根据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七)组织施工;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第九条 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开工报告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除开工报告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外,其它由国家人防办审批;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四)竣工验收备案由负责审批开工报告的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 申报项目建议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人民防空建设要求;
(二)对建设的必要性论据充分、论证准确,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以及选址、建设规模、防护等级、资金筹措等的分析真实、准确、有效;
(三)取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完成工程地质可行性勘察;
(三)已经取得城市规划、国土、环保、能源评估部门相关意见;
(四)已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内容全面、深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了初步设计文件;
(二)完成工程地质初步勘察;
(三)经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符合人防工程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深度要求;
(四)已取得规划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十三条 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完成工程地质详细勘察;
(三)施工图设计资料齐全,符合人防工程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深度要求;
(四)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工程战时功能、防护类别、防护等级、防化级别等不得变更。
涉及结构体系、建设规模、施工工艺、平时用途、主要设备等重要内容的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需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意后才能实施;其它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须报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和承担质量监督的机构备案。
涉及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批内容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必须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勘察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对工程进展和周边地质变形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并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自身和周边建筑、地下管线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控。对于基坑开挖、基坑和边坡支护,以及采用逆作法暗挖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
第十八条 引资建设的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 平时为公益类设施除外)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
在选择项目法人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必须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提出开工报告,除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的标准预存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账号、付款金额、时间和支付凭证等相关凭证。
(二)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和技术人员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原审批开工报告的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了质量监督报告;
(四)竣工图及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三条 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工程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各项消防、防汛、治安等安全措施和保持内部环境卫生措施。工程所在地人防办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并定期培训。
第二十四条 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护管理,维护资金由工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用,并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平战转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湘防办发〔2011〕67号文件自行废除。本办法由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