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内务管理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2017年)
沅交发〔2017〕10号
沅陵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内务管理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沅陵县交通运输机关内务管理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已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沅陵县交通运输局
沅陵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内务管理及
作风建设有关规定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条规定和市委、县委作风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肃政治纪律 切实做到“三个决不”“一个自觉”: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时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泄露秘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自觉服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接受党纪的规范和监督,严格约束自己。 第二条 严肃学习纪律 切实做到“四个坚持”:坚持“月读一书”,每月读一本好书;坚持集中学习,局机关每季度至少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1次;坚持个人自学,做好学习笔记,每人每年学习笔记不少于10篇;坚持撰写心得体会,每人每年撰写心得体会或调研文章不少于2篇。第三条 严肃工作纪律
切实做到“十二个严禁”:1.严禁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网炒股、玩电子游戏、看娱乐视频等);2.严禁上下班迟到、早退、旷工,严格执行签到制,签到时间为上午8:00,下午2:30(夏季时间下午为3:00),不得由他人代签,局办公室负责考勤记录,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考勤的每周统计、每月汇总公示、年终落实处罚;3.严禁工作日早餐和中餐饮酒(含酒精类饮料);4.严禁公务活动中接待市内客人时饮酒(含非工作日);5.严禁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6.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等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形象的行为;7.严禁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8.严禁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理;9.严禁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10.严禁违反“开门办公”制度;11.严禁发生扰民行为,不得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放“开门炮”);12.严禁发生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 (一)严格财务管理:1.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坚守制度,理好财、管好钱、做好账,做到日清月结。局财务股每月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一次上月财务收支情况,二级机构每季度向局财务股报送一次财务报表。2.严格财经审批权限,局机关的财务支出,由财务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人员不得公款私存,否则按违纪论处;由于保管不当,出现短款、丢失或失盗等现象,责任自负。4.干部职工因工出差确需借款的,按审批程序办结手续后,方可借支。工作完成返回单位后,借款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二)切实做到“五个严禁”“两个严格”:1.严禁以节日、活动等各种名义突击公款消费和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补贴、实物;2.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土特产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除外);3.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4.严禁公款送礼行为,核报大额发票时必须附明细、经手人及详细事由,不得核报烟、高档酒水、礼品、纪念品等名目发票;5.严禁单位私设“小金库”。6.严格执行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7.严格按照县相关规定控制会议(培训)支出。 第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 切实做到“三个严格”“一个严禁”:1.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不得缺席或擅自安排他人代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各股室人员应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局属二级机构负责人应提前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请假或安排他人代会,没有履行报告程序的,按缺席会议处理。2.严格会议签到制度,参会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并在会前履行会议签到手续;没有履行签到手续的,按缺席会议处理。3.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参会人员要有序靠前集中就座,或服从会议工作人员安排,到指定位置就座;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振动状态,不准玩手机;会场内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交头接耳,不得打瞌睡,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4.严禁在会场内吸烟。第六条 严肃生活纪律
切实做到“六个严禁”:1.严禁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2.严禁违反规定收受各类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3.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或以赌博的形式收受财物;4.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共场所打牌;5.严禁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做到事前事后必须报告,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6.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七条 规范公务接待 切实做到“三个严格”“三个严禁”:1.严格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和接待清单制度;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严禁随意增加陪同人员,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将接待地点安排在高档宾馆酒店、风景区、农家乐,不得以任何名义公款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县内土特产;3.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指标。一般公务接待,局机关原则上安排在局机关食堂;4.严禁单位之间相互宴请或开展各种联谊活动;5.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公款旅游、度假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或者将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6.严禁发生其他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规范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程序 1.出差审批程序。局班子成员本人或带队出差的由办公室开出出差审批单由局长审批。工作人员出差由本人到局办公室申请出差审批单,县内3天(含3天)报分管领导审批,县内3天以上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县外出差1天报分管领导审批,县外2天(含2天)以上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审批后的出差审批单存根联交局办公室保存,并由办公室开出公务接待函。2. 差旅费报销程序。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报销标准:出差交通费、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按(沅财行〔2014〕139号)规定执行;伙食补助费,县内出差(沅陵镇除外)按30元/人·天,县外出差按100元/人·天标准包干补助。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规范走访慰问 走访慰问工作由工会统一组织,局领导牵头慰问。干部职工因病住院安排慰问金及物质总额不超过1000元,一年慰问一次;干部职工、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丧葬慰问,安排慰问金及物质总额不超过1000元;干部职工当年因遇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突发困难,每户安排慰问金及物质总额不超过1000元;干部职工被评优秀工会会员的,年底走访安排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干部职工免费健康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第十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
1.申请假期的,应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写明原因、起止日期等内容,按管理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返岗后要及时销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请假,同时说明事由,并在回局后当天补办请假手续。2.请假按照以下程序审批:局班子成员请假报局长审批,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股室负责人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所在股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3.请病假的,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4.请事假的,原则上先休年休假,事假每天扣发年终奖金50元。5.请年休假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6.因公挤占双休日、节假日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可补(调)休。7.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审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8.凡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十一条 严格公车管理 切实做到“三个严格”: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公车未派出时,需使用公车的,由办公室开出出差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及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严禁违规使用公车;2.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必须执行下班期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定点停放、入库封存制度;3.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外出报告制度,除特殊工作外,节假日确需使用公车的一律要向县公车办报告工作事由、具体去向、日程安排等。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奖惩
1.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单位和个人受到县以上单位奖励的,按照文件精神落实奖励。2.对违反签到制度的处罚:迟到或上班时间未请假无故离岗的,每次罚款20元;代签的,被代签者与代签者每人每次罚款40元;旷工的,每天罚款100元;连续旷工15 个工作日或 1年内累计旷工 30 个工作日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月迟到三次以上者,班子成员由局长进行约谈,一般干部职工由局纪检组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3.对违反作风建设制度的处罚:被局监察室在不定期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违反会议纪律的,违反3次(含3次)以下的由监察室记录在案并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累计发现3次以上的,在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批评。凡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被县级或县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干部职工每被通报一次,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取消其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公开点名批评;给予其股室负责人(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分管领导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 局属二级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列制度,按上级或我局已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21日起执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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